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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Acceptance Report

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并结合实际,下发了《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征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提出以下要求:

1、简化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由生产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填写自主验收报备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2、规范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1)规范验收资料编制。

2)严格自主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组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自主验收:

A、现场检查。

B、资料查阅

C、召开会议

3)验收公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通过其官方网站或上级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的联系电话。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3、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

1)报备材料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2)出具报备证明。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报备机关应定期在门户网站对报备项目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省级验收报备项目由省水土保持局出具报备证明。

3)填报验收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报备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填报生产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